新《土地管理法》小常识问答(三)

2020/6/24 8: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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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小常识问答(三)


1.为什么要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原有“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永久”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改成“永久基本农田”,充分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理念。

2.《土地管理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什么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划定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二是几种特殊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三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是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全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3.为何不能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设计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5.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包括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和耕地质量上的平衡,二者缺一不可,是我国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6.《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作层土壤有何规定?

答:土地的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耕种形成的,良好的土壤结构是农业生产的宝贵资源。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可以加快新开垦耕地熟化的过程。对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因耕作层土壤剥离受当地自然条件和开垦地成本影响,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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